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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惠农区纪委监委关于建立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的通知

稿件来源:惠农区纪委监委网站 发布时间: 2020-01-07 00:00:00

区直各部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委机关各室:

  现将《惠农区纪委监委关于建立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石嘴山市惠农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月7日

  惠农区纪委监委关于建立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工作联系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推进派驻机构改革进程,进一步规范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的工作联系,形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合力,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落地,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市、县(区)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惠农区纪委监委深化派驻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建立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工作联系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派驻机构工作联系事项

  (一)定期向被监督单位通报工作情况

  1.上级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最新精神和指示;

  2.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要求;

  3.各级查处违规违纪问题的最新通报;

  4.对被监督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的通报;

  5.对被监督单位监督检查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中发现问题的通报;

  6.对被监督单位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或突出问题的通报;

  7.对被监督单位的廉情分析报告及意见建议;

  8.对被监督单位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组织或个人的处理建议;

  9.对被监督单位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党风廉政情况出具书面意见;

  10.对被监督单位科级及以下干部问题线索数量和违反党纪情况的通报;

  11.对被监督单位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问题线索数量和违法情况的通报;

  12.派驻机构年度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二)依规参加或列席相关会议

  1.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会议、行政班子会以及研究党风廉政建设、“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

  2.区委巡察组进驻被监督单位工作动员会、反馈会;

  3.被监督单位民主生活会;

  4.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会;

  6.其他关于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工作会议。

  二、被监督单位工作联系事项

  (一)定期向派驻机构通报工作情况

  1.本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方面情况;

  2.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行政办公会、民主生活会及其他“三重一大”重要会议议题;

  3.本单位关于人事、财务、依法行政等相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4.本单位党委(党组)学习贯彻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市委、区委决策精神,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情况;

  5.本单位党委(党组)理论中心组学习或者领导班子集中学习的情况;

  6.本单位人事变动和职责分工调整等情况;

  7.本单位收到的信访举报、问题线索等情况;

  8.本单位接受巡视巡察、审计、专项督查等情况及整改情况;

  9.本单位党风廉政方面重要情况,包括党委(党组)运用监督执纪问责“第一种形态”,干部职工被党纪、政务、司法处理等方面情况;

  10.本单位党委(党组)班子成员及领导干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11.本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12.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要点和工作总结。

  (二)向派驻机构提供相关工作材料

  1.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分支机构的“三定方案”、领导班子分工方案、干部职工名册等基础性材料及变动情况;

  2.本单位对巡察反馈意见的整改方案;

  3.反映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干部职工违纪违法的信访举报和问题线索;

  4.本单位党委(党组)会、行政班子会、研究“三重一大”事项等会议纪要;

  5. 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分支机构基层党组织建设台账资料;

  6. 本单位制定的工作文件;

  7. 本单位以及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职权范围内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项目评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与拨付等方面的台账资料;

  8.派驻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工作联系方式

  (一)联席会商。通过定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题会议、工作例会等会议,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党委(党组)共同研究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就作风建设、廉洁风险、问题线索等交换意见,提出监督建议。要求至少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工作,督促党委(党组)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巡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线索处置,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被监督单位政治生态风清气正。

  (二)联络互通。指派一名联络员负责联系派驻机构与被监督单位,通过书面通知、发函或监督意见书等形式,定期互相通报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落实情况,互相交换工作文件和制度安排,确保履责过程留痕可查、有据可依。

  (三)廉政谈话。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廉政谈话,就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交换意见,开展廉政风险提醒。派驻机构工作人员视情况需要与被监督单位中层及以下工作人员开展廉政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和有关事项变动情况。根据需要,派驻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与被监督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区管干部及中层干部集体廉政谈话。

  (四)专项监督。派驻机构综合监督检查和巡视巡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结合被监督单位的职能特点,开展“聚焦式”专项监督工作,精准查找被监督单位潜在的廉政风险,聚焦“关键少数”、重点部门、重要岗位、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对群众反映强烈、可能存在重大廉政隐患的问题进行全方位排查,列出专项监督事项,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

  四、工作要求

  (一)提前告知。除紧急召开的会议外,会议召集方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向对方通报会议时间、地点和议题等相关内容,预留合理准备的时间。

  (二)定期联系。派驻机构和被监督单位经过协商,确定工作例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研究会等专题会议或其他会议的具体事宜。

  (三)规范有序。被监督单位收到的反映其领导班子、管理的党员干部和其他受委托行使公权力人员的信访件、问题线索,应当按照信访办理、问题线索处置和保密工作等规定,及时联系派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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